本报讯(记者关振瑛)张某某、支某某、郭某共同经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郭某与支某某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共813余吨,后拆卸电池将电解液排放、倾倒至空地里,其间,李某某与尹某某还向该公司提供废铅蓄电池共254余吨。为全面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对该起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11日,尧都区检察院受理了一件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发现案件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尧都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并组成联合勘查组,赴污染现场开展勘查工作,通过询问相关证人,利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进一步分析固定证据。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尧都区检察院认为涉案的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集、贮存、处置废旧蓄电池的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与张某某等人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而该企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人。
经查,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支某某、郭某商议共同经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协调公司外部关系、支付场地租金、水电费及库房改造等事宜,被告人郭某具体负责公司废铅蓄电池业务,被告人支某某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2021年1月1日至5月6日,在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与支某某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共计813.039吨,价值5811196元,并拆卸含电解液的废铅蓄电池,将电解液排放、倾倒至该公司厂房西侧的空地里。在明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废铅蓄电池共计100余吨,价值1220965元;被告人尹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废铅蓄电池共154.237吨,价值1122040元。
经鉴定,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废液排放行为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土壤环境损害面积约为100.89平方米,体积约为37.65立方米,土壤环境损害价值约为37650元。
2021年11月13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张某某、支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张某某等人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8062元,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电台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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