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婧 通讯员杨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三男子把旧宅院和“某沟”作为加工场地,擅自处置废旧电瓶外壳、废旧电池铅片,并从中牟利。近日,三男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八万到十万元不等。自2020年7月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以来,岚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以案挖案,专案精办的形式,对该类案件实施了精准打击。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旧电瓶,并提议处置废旧电瓶外壳、废旧电池铅片牟利,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表示同意。三人租赁岚县一处旧宅院和“某沟”作为加工场地,对废旧电瓶进行非法处置。2019年8月28日、2020年4月29日,两处加工点先后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查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9.53吨。
该两处加工点非法处置的废旧电瓶外壳、废旧电瓶顶盖、废旧电瓶铅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经监测,两处非法加工点废水中总汞、总砷、总铜等超标;场地内堆泥总砷、总硒、总铅等超标;废渣和除尘灰中的毒性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案发后,吕梁市生态保护局岚县分局已将以上涉案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进行安全处置。
该案移送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拒不认罪,陈某某一直在逃,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也并未显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因证据不足,岚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证据材料的不断变化,会同侦查人员实地调查走访,加大引导侦查力度,三次以书面形式建议岚县公安局从证人、现场勘验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以弥补涉案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到案带来的案件整体证据不扎实,案件存在变量的风险。张、陈两名漏犯陆续归案后,在岚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团队认罪认罚教育下,均改变了认罪态度,承认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案件顺利起诉。近日,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八万到十万元不等。
岚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日后的工作中,将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检查梳理监管漏洞,逐步辐射带动危险废物管理的各环节,真正从源头上防范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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