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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优待证怎么办?享什么优惠?快来看看
发表时间:2025-04-05 05:25:00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武佳)3月13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我省出台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申请、审核、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

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本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享受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爱国拥军企业、社会组织签订的各类优先优惠优待协议,享受面向全省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

本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可以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领优待证。优待证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领。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领。优待证的审核、备案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优待证发放可以采取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申请人。

我省明确,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刘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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