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心发布不当言论,为泄私愤言语恶毒。5月1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祁县法院获悉,东观法庭审结一起涉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曾是姑嫂关系。原告与被告的哥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后二人离婚。被告在二人离婚后仍对嫂子心怀恨意,并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及抖音上发布原告及子女(未成年)的个人信息,并且在发布的内容中极具辱骂言辞。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甚至将孩子的信息也公开并进行辱骂侵犯其名誉权,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审理中,被告对在抖音、微信朋友圈骂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并陈述已删除了全部不当言论信息。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中发布涉原告的部分个人信息,包含名字、电话、就读学校,且使用恶劣的言辞。内容中辱骂的言辞均无事实依据,具有明显的侮辱意义,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鉴于被告有损原告名誉的行为局限于被告个人微信朋友圈及个人抖音账号,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酌定判令由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未提供证据证实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并向法官提交了言辞恳切的书面道歉信。经法院审查致歉内容后,交于原告。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单设人格权编项下,将“名誉权与荣誉权”单设一章,并新增了对名誉的解释、明确死者名誉受保护、平衡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普及,各类网络言论能直接快速影响涉事人的名誉和日常生活,因此,严格规范和准确认定网络空间的名誉侵权行为既是对名誉权的保护,也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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