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6月12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征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要求,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在特殊参保方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参保的,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管理级次实行分级办理。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条例》还提出,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个月且有工资约定的,按约定计算;未约定工资的,以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按照立法程序,现对《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7月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王安友。联系电话:0351—6922231。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邮箱:sxssftlfsc2@163.com。(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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