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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发表时间:2025-04-03 18:16:45来源:山西晚报

8月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医保中心获悉:太原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足额缴纳后,参保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各项医保待遇及个人账户足额划拨不受影响。

太原市明确,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的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已缴纳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符合缓缴条件并已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实缴至2022年6月(或7月)的参保单位可直接享受缓缴政策。

缓缴期内,各参保单位应正常申报各项职工医保及生育保险业务,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核定后按月推送税务,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后,参保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各项待遇及个人账户足额划拨,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相关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生育津贴应及时支付,确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内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及个人账户足额划拨。缓交单位中职工医疗保险未缴满6个月的新参保人员不享受缓缴政策中相关待遇。

缓缴政策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应在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超期未补缴的,系统将按照欠费数额的万分之五/天生成滞纳金。(记者 武佳 实习生 李佳蓉)

责任编辑:刘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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