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通知明确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制定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等14条基本要求。
根据通知,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基本标准各项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于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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