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和认定工作,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保护措施。9月6日,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工作。县级以上档案馆应当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山西红色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了更好地保护红色档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和认定工作,指导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保护措施。
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fgc8493@126.com。联系人:王智云、王媛媛。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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