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下午16:40,榆次区疾控中心接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平台推送忻州市原平市协查函:11月1日晚在忻州市原平市大营高速路口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现已到达我区。榆次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同步开展排查管控等工作。经查,忻州市定襄籍货车司机张某某,于10月23日到新疆送货,24日-28日在新疆活动,29日从新疆出发返晋;11月1日24时左右返回忻州市定襄家中;11月2日11时左右驾车从定襄出发上高速,14时左右到达榆次区东阳高速口。
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有新疆、内蒙等疫情地区旅居史的情况下,在检查站防疫人员核查时不如实陈述,通过交替使用不同手机号码规避核查,仅出示显示忻州轨迹的行程码,故意隐瞒其在疫情地区相关活动轨迹,其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榆次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受案调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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