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防洪安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有关工作。在堤防和护堤地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4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联系人:王凤军,郭晓娟。联系电话:0351—6922122。邮箱:sxssftlfsc4@163.com。(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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