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病情复查指定医院范围、严格病情复查工作机制、规范病情复查审核程序、加强检察监督……记者近日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以上4个方面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进行全面规定。
《意见》明确,为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关于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3个月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的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24家指定医院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增加117家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作为全省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病情复查指定医院。要求全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和当地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每3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情况,并组织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病情复查审核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意见》还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记者杨文)
1、凡本网来源注明“融媒在线(域名:KBQMT.COM)”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KBQMT.COM,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融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融媒在线)”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