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巍)王某兰怎么也不会想到,因为琐事与公交车司机发生纠纷后,伸手一抓方向盘,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被告人王某兰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阳泉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10时左右,阳泉市公交公司职工贾某驾驶803路公交车途经阳泉市桃北西街平坦镇政府路段时,被告人王某兰因未能及时下车,其随身携带的油壶被公交车门夹扁,与贾某发生争执。在贾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王某兰不顾周围乘客劝阻,到驾驶台与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贾某争执并用手抓住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贾某踩刹车致车内乘客马某某摔倒受伤。事发后,经群众报案,被告人王某兰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兰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后,因击打公交车司机,抓公交车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行驶中产生了非正常的情况,致使乘车人员马某某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兰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自首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兰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抓行驶中公交车的方向盘,其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但仍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被告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作出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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