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制 > 正文
兼职人员工伤赔偿由谁承担
发表时间:2025-04-04 12:01:52来源:山西日报

兼职人员工伤赔偿由谁承担

 

  太原市赵先生:您好!我是太原市某公司的职工,入职多年,公司为我缴纳五险一金。后经公司同意,我2020年在本市一家超市兼职保安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超市以公司已为我缴纳社保为由,未为我重复参保。今年6月,我在超市上班时摔伤。之后,我请超市为我申报工伤,但超市认为,公司与我先建立劳动关系且已为我参保工伤保险,应由公司申报;而公司认为,我在超市工作时受伤,应由超市负责。像我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裴建军律师:赵先生,您兼职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相关责任依法应由超市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前述规定,您在工作时受伤,也是在工作场所内,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综上,您在兼职时受伤,应由接受劳动的超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法律规定,公司和超市均具有为您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超市未按规定给您办理工伤保险,其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您虽与公司和超市均有劳动关系,但您是在履行超市的工作职责,为超市提供劳动时受伤,依法应由超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由超市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责任编辑:刘映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融媒在线(域名:KBQMT.COM)”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KBQMT.COM,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融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融媒在线)”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1. 字号加大
  2. 字号减小
  3.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