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的公司没有欠款,对方却能拿出相关“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和利息总计高达千万元……
在4年多时间里,郭明(化名)多次被判败诉,不断在希望与失望之间徘徊,久了,他愈发地沉默寡言。
然而,同样是在这段时间里,从接到郭明求助,阳曲县检察院不仅没有放弃,反倒是全院多部门合作,在“抽丝剥茧”般的不懈努力下,让一起“包装精良”的虚假诉讼案件得以真相大白。
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已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月13日,记者走进阳曲县人民检察院,“巨额欠条”案背后的来龙去脉,在厚厚的案卷和检察官们的讲述下逐渐清晰。
一张欠条 公司背上欠款数百万
2017年4月,郭明到阳曲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原来他本就经营困难的公司被法院一纸判决,要求支付张万利(化名)欠款与利息总计一千余万元。
面对“凭空出现”的欠条,郭明毫无招架之力,自从2014年他母亲韩翠花(化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狱后,他接手的公司就没有得到过好消息。
“公司就没有借过这笔钱,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郭明表示,自己的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名称为太原市某高岭土有限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为郭明的母亲韩翠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几经变更。2013年8月,公司更名为山西某高岭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大力(化名)。2014年7月,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为韩翠花。
在这起郭明并不认可的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张万利手中的一张欠条,尤为关键。
欠条内容显示:今借到张万利现金伍佰陆拾壹万元整,利率月息20‰,按季结息,到期归还,期限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共6个月。此借款由甲公司的30亩土地及办公楼、厂房抵押、保证,如不按期归还,同意处置抵押财产归还欠款及利息。借款人处加盖有太原市某高岭土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郭明印章,韩翠花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
2013年9月23日,甲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赵大力的印章。2014年10月8日,甲公司再次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韩翠花的印章。
就凭着这张欠条,2016年10月,张万利起诉至阳曲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归还借款561万元及利息538.56万元。
一审败诉 重重阻困后求助检察机关
在案件的初次审理中,张万利向阳曲县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了甲公司因企业扩建向自己借款。此后,张万利通过山西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分别于2011年1月24日、1月31日、8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借款95万元、192万元、200万元,并于同年8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74万元。同时,乙公司出具代张万利三次转账共计487万元的书面证明。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凭借借条及转账书面证明,在这一次的法院审理中,张万利胜诉。法院判决,案件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甲公司应当还款付息。
而此时,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债务累累,郭明收到判决书后,虽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无力缴纳高额的上诉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经历重重困难之后,郭明向阳曲县检察院求助。
“这些证据里面肯定有猫腻,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帮我!”一审判决后,郭明请求阳曲县检察院监督,对此检察机关立即成立办案组。经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此案确实疑点重重。例如:借条多次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借款过程中有74万元现金无相关证据印证;1月31日转入甲公司账户的金额为19万元,并非乙公司书面证明中的192万元。
事件发展至此,检察机关初步认定,法院采信了乙公司的虚假证明,案件存在明显错误。同时,法院还送达起诉状不当,影响了甲公司的辩论权。
“关键证据”出现 案件呈现一波三折
2017年7月26日,检察机关向阳曲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再审本案。此次庭审中,县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通过再审认定,张万利无法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561万元借款的义务。此后,法院作出相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张万利的诉讼请求。
这一次,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郭明胜诉。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该案并未就此结束。不久之后,张万利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提供了一张由乙公司出具的分五次代张万利转入甲公司444万元的书面证明。
由于这份书面证明的突然出现,案件的判决走向再次发生变化。
2018年11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县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县法院重审。在重审的庭审中,张万利围绕借条中的数额始终陈述,自己将561万元现金交给了战友赵某某。赵某某称,将其中的444万元现金交至乙公司账户,剩余117万元现金直接交付给韩翠花。此外,乙公司第二次的书面证明也证实转入甲公司的444万元来源于张万利。
阳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付韩翠花117万元的现金无相关证据印证,依据重新提供和调查的证据,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要求甲公司返还张某某借款444万元,并支付张某某利息443.7567万元。
检察官“抽丝剥茧” 虚假诉讼初露端倪
“从败诉到胜诉,再到败诉,郭明的这起案件真的是一波三折。但即便如此,我们发现案件中还是有一些疑点存在着问题。”检察官介绍,在整起案件中,张万利对出借款的交付方式、次数陈述不一,并且乙公司的两次转账证明金额不同、次数不同,有悖常理。为便于深入开展调查,在韩翠花2020年4月刑满释放后,检察机关针对此案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
检察官首先梳理了三次判决,经过仔细分析研判,确定了借贷资金流向、当事人的关系、借条中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多次签章等疑点为调查重点。此后,检察机关围绕资金来源,经调取乙公司的银行帐户,发现未收到赵某某缴存的444万元现金。至此,检察机关初步认定,赵某某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而乙公司则可能提供了虚假证明。后经调取取款凭证,检察机关又发现,转入甲公司的444万元在入账当日被兰某某提款314万元,韩翠花取款90万元,郭明取款40万元。
“当天打款,就被不同人提款,这事很蹊跷。”检察官随即向韩翠花、郭明母子核实,二人对此毫不知情。事情发展至此,检察官趁热打铁,马不停蹄对现金支票上韩翠花、郭明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现金支票上的笔迹均非本人亲笔签名。依据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判断,这起“一波三折”的民事债务纠纷案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
历经4年 虚假诉讼案水落石出
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检察官立即通过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该线索移送阳曲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对赵大力、兰某某、张万利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核实,该案背后的猫腻逐渐明晰。
原来,甲公司的账户设在某金融机构,韩翠花与时任该网点负责人赵大力关系密切。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两人人曾因借款一事谈过意向并草拟了一份借条,后因韩翠花入狱而不了了之。趁韩翠花对外信息不畅,赵大力、张万利等联手加工“打造”了一张561万元的借条。因赵大力曾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管理公司账户的便利,可经手甲公司的公章、法人名章。后因公司名称、法人几经更迭,赵大力就多次在借条中伪造签名、签章。最终,这张欠条便经如此“包装”后,交到了张万利的手中。而张万利则拿着这张被完美“包装”的欠条和乙公司的虚假证明,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借款。
为了让这场虚假诉讼更加真实,赵大力假借兰某某与赵大力通过乙公司向甲公司的转账往来记录及凭证,伪造起诉证据,从而帮助张万利获取法院判决,侵占甲公司财产。
2020年7月13日,阳曲县检察院以重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提请太原市检察院抗诉。之后,太原市检察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太原市中院再审采纳了太原市检察院的意见,再次指令阳曲县法院再审本案。
近日,阳曲县法院最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撤销重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张万利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这起虚假诉讼案中的相关涉案人员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已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此,一波三折,因一张被完美“包装”过的欠条引发的虚假诉讼案终于水落石出。
本报记者李青 通讯员乔静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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