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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山西特色
发表时间:2025-04-03 18:03:16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小切口、有特色”立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山西特色

 

  近年来,山西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放管服”改革为牵引,探索开展了政务服务标准化、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一体化、“一网通办”“一枚印章管审批”等一批山西特色鲜明的改革,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但总体上,山西营商环境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差距,必须在深化改革上有更大突破,使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继2019年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后,2020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规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近年来山西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这件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彰显了山西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一)

  优化审批、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针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突出的限制多、门槛高、审批繁等问题,山西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条例专设“优化审批”一章,把这两项改革巩固下来,要求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逐步增加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和企业承诺事项,减少审批事项;要求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和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将山西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信息一体化改革的内容吸纳到法规中,要求政府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的统一,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对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务网络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提升政务运行规范化水平、构建数字政府安全保障体系等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内容作了规定。

(二)

  条例着眼市场主体全方位保护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为了实现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法治支撑。二是为了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有偿培训、接受有偿宣传、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等。三是为了给市场主体在与政府合作时吃下“定心丸”,条例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作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依法履约,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违反合同约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合同或者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四是针对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困难的问题,要求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强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五是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出相关规定,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利。

(三)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方面作了规范。一是为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土地供应、交通物流、通关便利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公用企事业单位提高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接入效率。二是为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对金融服务、融资担保作了规定,明确引导激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要求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三是推进减费降税,要求执行税收服务规范,优化办理流程,保障企业全面、高效、便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有上下限标准的,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四是为了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对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查处涉企涉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周边治安环境等作了规定。五是聚焦破除市场退出障碍,对优化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降低办理成本以及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等作了规定。

(四)

  政府部门放权越多,监管责任越重、要求越高。条例推动政府部门把主要精力用在事中事后监管上。一是细化上位法“监管全覆盖”要求,区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事项、下放审批权事项、审批改备案事项等六种情形,明确监管责任,厘清监管事权,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后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二是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明确建设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监管数据可共享。三是推动健全执法机制,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实行联合执法,着力解决困扰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四是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出发展空间,要求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涉及营商环境法规的关系,做到不替代、相衔接,共同构成了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课题研究组

 

责任编辑:刘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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